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陳元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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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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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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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元良 │合作金庫海│105年9月31日│22,080元 │BS0645708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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