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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趙露莎(即陳譽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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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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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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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15784 6 │1 │320 │ │
├──┼──────────────┼──────────────┼───┼────┼───┤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59106 0 │1 │32 │ │
├──┼──────────────┼──────────────┼───┼────┼───┤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4890 9 │1 │28 │ │
├──┼──────────────┼──────────────┼───┼────┼───┤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53332 8 │1 │22 │ │
├──┼──────────────┼──────────────┼───┼────┼───┤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1115 1 │1 │24 │ │
├──┼──────────────┼──────────────┼───┼────┼───┤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44241 5 │1 │34 │ │
├──┼──────────────┼──────────────┼───┼────┼───┤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382969 3 │1 │32 │ │
├──┼──────────────┼──────────────┼───┼────┼───┤
│00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404116 9 │1 │32 │ │
├──┼──────────────┼──────────────┼───┼────┼───┤
│00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412201 2 │1 │62 │ │
├──┼──────────────┼──────────────┼───┼────┼───┤
│01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421256 0 │1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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