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長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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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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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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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圻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6年3月25日│128,058元 │JA4357651 │ │
│ │限公司 傅│行三重埔分│ │ │ │ │
│ │惠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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