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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正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衣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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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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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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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豪營造有│上海銀行北│105年3月15日│12,600元 │NSA1450838│ │
│ │限公司 │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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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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