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徐政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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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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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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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105年9月30日│ 100,000元│ CL0039437│ │
│ │業銀行板新│業銀行板新│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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