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群來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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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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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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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群來設計工│第一銀行永│106年3月31日 │26,316元 │EA4536173 │ │
│ │程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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