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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雙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政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4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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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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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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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秉宸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106 年7 月10日│21,815 元 │ND7991431 │ │
│ │公司 │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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