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楊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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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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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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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玉芝 │玉山商業銀│106年10月5日│250,100元 │DA1413424 │ │
│ │ │行三峽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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