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邱敬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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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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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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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412-6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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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413-8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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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9787-0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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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9788-1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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