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除,660,2018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邱敬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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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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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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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412-6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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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413-8     │1   │1000│  無  │
├──┼────────────┼─────────┼──┼──┼───┤
│3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9787-0     │1   │1000│  無  │
├──┼────────────┼─────────┼──┼──┼───┤
│4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9788-1     │1   │1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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