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李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6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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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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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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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府中棧時尚│板信商業銀│106年2月5日 │2,625元 │GM1672597 │ │
│ │精品旅館有│行板橋分行│ │ │ │ │
│ │限公司 簡│ │ │ │ │ │
│ │豪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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