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儷氏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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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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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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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遠貿易有│臺灣中小企│106年8月31日 │29萬6940元│AE0636233 │ │
│ │限公司 │業銀行永和│ │ │ │ │
│ │林和慶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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