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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邱木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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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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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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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邱木國 │永豐商業銀│ 106年9月8日 │ 75,369元 │ 1468306 │ │
│ │ │行林口忠孝│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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