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柳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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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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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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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儷皮件有│永豐商業銀│105年6月30日│64,372元 │7808861 │ 無 │
│ │限公司 蕭│行板橋忠孝│ │ │ │ │
│ │秀叔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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