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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胡鳳子
代 理 人 王贛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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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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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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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7249-2 │1 │1000 │ │
├──┼──────────────┼──────────────┼───┼────┼───┤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16823-7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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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16824-3 │1 │1000 │ │
├──┼──────────────┼──────────────┼───┼────┼───┤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163-7 │1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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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663-5 │1 │312 │ │
├──┼──────────────┼──────────────┼───┼────┼───┤
│00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935-8 │1 │1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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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360-8 │1 │8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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