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全球聯合環境保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3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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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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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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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皇家傳承餐│永豐銀行華│105 年8 月31日│ 3,970元 │ 9110449 │ │
│ │飲有限公司│江分行 │ │ │ │ │
│ │陳家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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