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湯小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湯小康 │華南銀行南│106年5月25日│5,000元 │FD5318973 │ 無 │
│ │ │永和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