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蔡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9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亞奇京牙科│玉山商業銀│105年10月5日│ 35,550元 │ 8643071 │ │
│ │器材有限公│行中和分行│ │ │ │ │
│ │司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