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代 理 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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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7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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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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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宏達有限│第一商業銀│ 106年6月5日│ 20,550元 │ED4851978 │ │
│ │公司 │行泰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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