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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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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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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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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政耀實業│五股鄉農會│106年6月30日│ 6,825元 │ FA4275151│ │
│ │有限公司│ │ │ │ │ │
│ │王春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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