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佩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
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除權判決附表支票號碼「AJ0265921」之記載應更正為「AI0265921」等語。
惟查,聲請人於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即誤為「AJ0265921」,本院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支票號碼為「AJ0265921」,報紙所載亦為「AJ0265921」,故本院除權判決附表記載支票號碼「AJ0265921」,無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不符合更正之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