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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翊登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偉
訴訟代理人 孫子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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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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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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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翊登樺工程│彰化商業銀│106年8月31日│135,079元 │2542751 │ │
│ │有限公司 │行三峽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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