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王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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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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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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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78-ND-000878~879 │ 2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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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00647~648 │ 2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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