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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王玲嫈 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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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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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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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店寶橋郵│板橋文化路│105年3月21日│45,474元 │I0421800 │ │
│ │局(板橋第5│郵局 │ │ │ │ │
│ │3支局)張育│ │ │ │ │ │
│ │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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