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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李秀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洋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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