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事聲,108,2018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0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何君桐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以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 號裁定駁回聲請,異議人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必須係發生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者,其立法意旨係基於更生方案經認可後,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信用履行經由其自行提出之更生方案所擬訂之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或負擔家計生活之職業工作突然非自願性失業,而可預見的、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

或因遭逢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而因其損害甚鉅致無力清償等情事,方為適例。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貴院要求補正3 項文件:非自願離職證明、離職相關文件、有無申請失業補助。

前2 項文件因前任職公司不願開立,業已協商多次,因異議人不瞭解,離職時已經簽立離職同意書,前公司無預警開除異議人,只有補1個月薪資,異議人到職4 年依勞動基準法應補4 個月薪資,然因誤簽離職同意書,事後公司不願意開立,異議人也別無他法。

又異議人未申請失業補助,故無任何證明,異議人已積極尋找工作。

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異議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87 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且依異議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同年8 月28日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異議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是本件異議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是否應准許,應視異議人是否符合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法定要件為據。

(二)異議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無非以原任職公司以業務減縮要求異議人離職,於107 年1 月8 日異議人離職,因失業無工作收入,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云云,惟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3 月14日以新北院德107 司消債聲濟消字第9 號函知異議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原公司要求異議人離職,有無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無領取失業給付、異議人於原公司去職之相關證明文件,上開函文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異議人,有上開函文1 份、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同上司消債聲卷第6 至7 頁)。

然異議人未遵期補正上開文件,以供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異議人有無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發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存在。

至異議人民事聲明異議狀所指其因原公司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且有誤簽離職同意書情事云云,僅據其片面陳述,然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

況以異議人目前縱算失業(假設語氣,非本院認定之事實),致無薪資收入足以清償之每月更生方案金額,然其既有工作能力,仍得儘速尋找其他工作以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可預見的、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之情形。

是異議人既未能證明該失業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及有長期無法就業謀生之情形,為免影響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之重建,仍不得准予延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準此,異議人徒以上開失業情事,遽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聲請,並無不合,異議人猶執前詞提出異議,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