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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88號
聲 明 人
即 異議人 蘇長裕
相 對 人 王堅治
劉永照
王揚仁
王銘義
王崇禮
劉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即異議人「蕭長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長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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