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事聲,188,20181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88號
聲 明 人
即 異議人 蘇長裕
相 對 人 王堅治
劉永照
王揚仁
王銘義
王崇禮
劉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即異議人「蕭長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長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