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 (一)異議人對於鈞院於本件第一次及第二次拍賣時核定之底價
- (二)鈞院核定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即減損拍賣土地9千餘萬
- (三)執行拍賣土地是否有人應買或是否順利拍定,與執行法院
- (四)爰依法聲明異議,請鈞院取消本件原定於107年4月17日下
- 三、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
- 四、經查:
- (一)本件相對人前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月10日北院木10
- (二)異議人主張執行處應參酌鑑定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之底價
- 五、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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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7號
異 議 人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守易
代 理 人 蔡宗儒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廖春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4月2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執行事件裁定駁回其對拍賣底價酌定聲明異議之終局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自應依法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指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對於鈞院於本件第一次及第二次拍賣時核定之底價,已先後聲明異議在案。
本件拍賣時,鈞院核定之底價顯有違法錯誤: 1、因不動產實際價值之鑑估必須仰賴具有專業知識、技術之專業人士,法院應囑託不動產估價鑑定人為之;
且為了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應儘量與市價相當,以避免過度貶抑不動產之價格而有害於債務人之權益。
2、關於債權人以前次強制執行特別拍賣程序之流標價格定為本件執行一拍底價之聲請,司法院於89年12月11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23則之研討結論對於「銀行擔保品於法院特別拍賣程序流標,視同撤回後,送入法院再次執行,是否可免鑑價及詢價,而直接參酌上次特拍流標價格來予以訂定一拍底價」之問題,並不認為可以直接援引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償,反而僅認為:「公告應買三個月而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債權人聲請再減價拍賣而無人應買,結案後,債權人又對同一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引用前案之鑑價報告,作為本案第一次拍賣底價,執行法院經詢價程序後,得准許之。」
,故於再次執行程序中雖得不用再次經鑑價程序,但仍應援用前案之鑑償金額作為再次執行程序之一拍底償,而非得以前次特拍流標償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償核定基礎。
3、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23則之研討結論、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見解,以及強制執行法第95條之修法理由,可知進行不動產拍賣時應先經鑑定人鑑價,執行法院並應參酌該鑑定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之底價,而非得以該不動產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其目的在於使拍賣之價格可以盡量契合於市價,避免有損於債務人之利益;
而限制減價拍賣之次數亦是為符合上開目的所設規定。
是以,本案鈞院不依鑑價之結果,反而以前次執行之特別拍賣流標金額酌予加價作為再次執行程序之第一次拍賣底價,非但於法有違,且如此作法豈不是使原已被廢棄之無限次減價拍賣制度再行復辟,並顯然使強制執行法第80條不動產拍賣應先經鑑定人估價之規範目的蕩然無存,其違法不當,至為灼然。
至於第二次拍賣底價之訂定亦是依該第一拍賣底價折價而來,第一次拍賣底價既有如上述違法之情事,基此而來之第二次拍賣底價自有違誤。
(二)鈞院核定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即減損拍賣土地9千餘萬元之價值,顯有違法不當: 1、鈞院於本案已於106年9月19日委託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執行拍賣土地進行鑑價,該所並於106年10月5日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29,254,000元,此鑑定金額與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約略相當,顯然已考量新北市自100年起土地交易價格有大幅揚升之狀況,是該鑑定價格自屬合理,鈞院亦應以此作為核定拍賣底價之基礎,始為適法。
2、詎鈞院將鑑價機構之專業鑑定意見棄置不顧,卻未敘明何以不採之理由,已難信服;
且前次執行最後拍賣底價既未成交,即非屬相當市價而可供參考,鈞院卻以未成交價格作為定價基礎,於法無據,且有違強制執行法第80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5項規定。
3、尤有進者,以前次執行最後拍賣之底價為核定之基礎,致核定價格131,580,000元與鑑定價格229,254,000元間之差距天差地遠,高達97,674,000元。
於無其他任何新的價格資料之情況下,為何反於此次鑑定機關所做之價值認定,而訂定如此低之底價,實令異議人莫名;
該核定價格顯然大幅不當減損異議人之財產價值高達9千餘萬元,損害異議人之財產權甚鉅,至難謂公平。
4、復依照新北市政府107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予以核算,本件執行之35筆土地公告現值至少應具有229,741,600元之價值(107年之公告現值並未調整,與106年之公告現值同),與鈞院此次核定之第一次拍賣底價131,58 0,000元已有98,161,600餘元之巨大差距,如逕以前次執行之特別拍賣底價為基礎略加約一成所核定本件第一拍之最低價格,已顯不當貶抑拍賣標的物價值,損害異議人權益至鉅,基此而生之第二次拍賣底價更是如此,自不待言。
5、綜上,執行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時,應參考鑑定金額,而非僅一昧為求順利拍定,刻意壓低拍賣之底價,犧牲異議人之利益。
鈞院此種核定底價之方式,顯然於法有違,應予撤鎖及重新核定拍賣底價。
(三)執行拍賣土地是否有人應買或是否順利拍定,與執行法院所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是否妥適,並無直接關聯,蓋因此涉及拍賣不動產之筆數、面積、現況,以及拍賣市場交易活絡程度、整體經濟環境、使用需求等諸多因素,並非僅價格因素而已。
簡言之,有錢、有需求,則雖價格高仍有人會購買;
沒錢、沒需求,則雖價格低亦無人會購買。
故原裁定以核定底價無人應買,即謂核定之拍賣底價並無不當云云,已非正確。
倘依原裁定理由,以核定拍賣底價無人應買即可認為所定價格適當,則本件執行不動產於前案執行時之第一次拍賣核定底價亦無人應買,如此亦可謂該次底價並無不當,而應為本案定價基礎;
反之,倘以執行法院核定底價進行拍賣而拍定,是否反而可以主張核定之底價不當,加以爭執異議?由是即見原裁定駁回理由之不當,無以維持。
(四)爰依法聲明異議,請鈞院取消本件原定於107年4月17日下午3時第二次公開拍賣期日,並撤銷107年3月20日第一次拍賣之程序,而以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6年10月5日之鑑定價格229,254,000元為基礎,重新核定本件第一次公開拍賣程序之最低拍賣價格後再定期拍賣等語。
三、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定有明文。
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此亦為原法院所認定之原則。
又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13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執行法院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是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並非以鑑定人估定之價格為唯一依據。
又法院訂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其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如債務人被查封之財產,果值高價,則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於債務人之權益,並無損害。
而不動產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足見執行法院原核定之底價並無偏低之虞,如再行估價,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而損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
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前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月10日北院木101司執午字第98202號債權憑證、本院94年度拍字第110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拍賣執行債務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張歐誠及異議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本次執行程序)。
又系爭土地曾經相對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30127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前執行事件),前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進行鑑價、三次拍賣、公告應買、特別變賣及於106年7月4日以最低價額合計1億1866萬2000元為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均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
前執行事件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再於106年8月21日對系爭土地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年9月19日發函委託第三人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執行拍賣土地進行鑑價,依其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之價值合計2億2925萬4000元,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就上開鑑價報告及前執行事件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流標價格,併參酌本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兩造之陳述意見後,定於107年3月20日以前執行事件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流標價格酌予提升後,定最低拍賣價額合計1億3158萬元進行第一次拍賣,但無人應買,迭經107年4月17日以底價1億529萬元進行第一次減價拍賣,亦無人應買,嗣於107年5月15日以底價8438萬元進行第二次減價拍賣,結果始由拍定人以9100萬元得標拍定等情,有本次執行程序之卷宗在卷可憑,亦有各該次拍賣之拍賣公告及拍賣筆錄在卷可考。
(二)異議人主張執行處應參酌鑑定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之底價,非得以該不動產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等語。
惟由上述各執行事件過程觀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審酌系爭執行標的物前經多次拍賣程序,均因無人應買而流標;
且前次執行事件定於106年7月4日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期日(底價核定為1億1866萬2000元),距本次執行事件定於107年3月20日重行拍賣之第一次拍賣時間相隔不久,本院民事執行處經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以及系爭土地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兩造之陳述意見暨雙方利益等情,於酌予加價後依職權核定底價為1億3158萬元,定期重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再者,民事執行處核定之底價是否不當,由公開拍賣應買人競價之市場機制觀之即得明瞭,觀諸系爭土地自相對人前次聲請強制執行迄今,業經多次拍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已減價至8438萬元始有人願投標應買,且拍定人得標金額9100萬元仍低於本次執行程序第一次拍賣底價之情,已足認本院民事執行處原核定之底價尚屬妥適,並無偏低之情事,非為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指為估價過低。
倘若系爭土地確有異議人所指等同或相近於鑑價報告書認定合計2億2925萬4000元之價值,則在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核定底價1億3158萬元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時,當造成搶標之狀況,何以至後續定第一次減價拍賣,仍均無人參與投標、乏人問津?顯見本案第一次拍賣程序以上開金額為底價,對於潛在買受人而言仍屬過高。
遑論本件執行標的物其各筆土地面積大小、使用分區非均為一致,其中部分土地尚有登記三七五租約,以一般不動產交易市場而言,一般人之接受度本即偏低,倘本件自始係以上開鑑價報告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可認將勢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且徒增勞費,損及債權人之權益,債務人也需增加執行費用及利息之負擔,亦未必有利,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
況且,本件強制執行標的業於107年5月15日拍定,乃經二次減價後始有人應買,故前揭執行標的之真正成交價額與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結果已無關連,異議人以自己主觀認定之價格,偏離交易市場所能成交之價額,猶如故意訂定高價格以阻止執行標的拍定而使債權人無從獲得清償,故異議人猶執原鑑價價額而為爭執,洵無足採。
是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核無不合。
綜上所述,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附表:(執行標的之不動產)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目├────┤範 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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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217 │建│28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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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10│田│29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3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17│田│8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4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478-22│田│46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甲種工業區。 │
├─┼───┼────┬───┬──┬───┬─┬────┬───┤
│5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3 │原│734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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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4 │原│415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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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5 │道│62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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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11│田│78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9 │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4-13│道│37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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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15-2 │田│418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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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4-1 │建│63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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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 │田│109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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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1 │原│110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1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2 │田│193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
│1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3 │原│146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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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4 │田│881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1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5 │原│41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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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6 │原│1026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1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7 │田│234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
│2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547-8 │田│9530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
│2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 │田│525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1 │原│83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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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2 │田│974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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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3 │田│655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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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4 │田│132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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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07-5 │原│834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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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29-1 │林│17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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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629-4 │林│7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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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324-6│田│861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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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362 │田│1178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守易。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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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2│田│1249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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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3│田│608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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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443-4│田│1943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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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605 │林│1707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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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1625 │林│1804 │1/1 │
│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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