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事聲,83,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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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事聲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潘信宏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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