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亡,44,2018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檢察署檢察官(義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昝少奎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昝少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2 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昝少奎自民國103年5月1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 年仍未尋獲,音訊全無,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107 年5 月10日新北五戶字第107395289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昝少奎之戶籍資料、戶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登錄失蹤人口螢幕畫面、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等件為憑,經核無訛,是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