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再,3,2018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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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李增俊
吳愛治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乃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股檢察事務官間因107 年度再字第3 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7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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