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111,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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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孔俊佳
相 對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按期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4萬3318元,資方以分期匯款方式給付(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7年8月31日匯給1萬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9月28日匯給1萬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10月31日匯給1萬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11月30日匯給1萬3318元予勞方。

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4.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

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和解金4萬331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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