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2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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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翁雅昭
呂惠美
程景祥
鄭群耀
相 對 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翁雅昭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翁雅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呂惠美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呂惠美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程景祥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程景祥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鄭群耀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鄭群耀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6日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翁雅昭新臺幣(下同)22,245元、呂惠美17,430元、程景祥21,613、鄭群耀17,43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翁雅昭特休假未休14.5日工資17,545元及非工資補助金4,700元,共計22,245元。

並應於107年3月8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㈡「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呂惠美特休假未休13日工資14,430元及非工資補助金3,000元,共計17,430元。

並應於107年3月8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㈢「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程景祥特休假未休14日工資18,713元及非工資補助金2,900元,共計21,613元。

並應於107年3月8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㈣「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鄭群耀17,430元。

並應於107年3月8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㈤上列聲請人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各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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