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43,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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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鄔明志
相 對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所處
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鄔明志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工資新台幣伍萬元。
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
第二期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給付。
第三期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給付。
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3萬1250元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鄔明志於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24日工資5萬元。
分三期給付:第一期1萬6000元於106年12月30日給付。
第二期1萬6000元於107年1月30日給付。
第三期1萬8000元於107年3月1日給付。
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3萬1250元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30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261018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萬125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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