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44,201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鄔明志
相 對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聲請人誤載為申請日106 年11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34,000元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就34,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鄔明志105 年11月1 日至105 年11月24日工資5 萬元。

分3 期給付:第一期16,000元於106 年12月30日給付。

第二期16,000元於107 年1 月30日給付。

第三期18,000元於107 年3 月1 日給付。

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6 頁正背面),惟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仍有34,000元迄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份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