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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憶文
相 對 人 陳風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與案外人昱嘉電子有限公司同意共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就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之範圍內,准予對相對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於107 年5 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昱嘉電子有限公司兼負責人陳風谷應於107 年5 月31日(星期四)前,將金額94萬5,000 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銀行帳號略)。」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可稽,堪信屬實。
再查,聲請人僅對於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民法第271條規定,相對人應分擔之金額為472,500 元(945,000 ÷2 =472,500 )。
從而,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72,500 元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人依上開條文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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