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素芬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11,728元,惟相對人於107年5月19 日給付第一期款2萬元後,至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111,728元予勞方陳素芬,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⒊上述款項新台幣111,728元,資方分三期給付。
第一次,資方給付新台幣20,000元,於107年5月19日下午五點前以ATM轉帳匯入勞方陳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
第二次,資方給付新台幣30,000元,於107年6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入勞方陳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
第三次,資方給付新台幣61,728元,於107年7月5日下午五點前轉帳匯入勞方陳素芬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
⒋公司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衍生之一切權利作任何訴求或主張。」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民事陳報狀、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是客觀上足以判斷相對人於107年5月19日匯款2萬元後,迄今仍未為給付剩餘款項91,728元;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1,728元為強制執行,堪信屬實,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