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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劉嘉煌
相 對 人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和解金款項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對造人即相對人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二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即聲請人劉嘉煌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分行(帳號詳卷)帳戶內。
第一期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
第二期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給付參萬貳仟伍佰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65,000元,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匯入款項至聲請人之帳戶內,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雙方就107年2月5日至5月1日職災期間工資差額30,908元、103年9月14日至107年5月31日6%勞工退休金差額29,686元部分,雙方達成協議,對造人同意給付申請人65,000元,以作為此部分之和解條件。
2.上述和解金款項65,000元,對造人應分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合作金庫銀行南土城分行(帳號詳卷)帳戶內。
第一期107年6月29日給付32,500元;
第二期107年7月16日給付32,500元」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及勞工退休金差額共65,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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