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69,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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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聰燿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第2項:「…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新臺幣4706元,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7 年7 月23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帳戶。

…」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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