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執,9,2018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花薇妮
相 對 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捌佰貳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台幣(下同)670,82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6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8月及9月薪資共346,718元及資遣費324,104元,並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玉山銀行東湖分行,戶名:花薇妮,帳號:0000-0000-00000」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670,822元(計算式:薪資346,718元+資遣費324,104 =670,82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