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