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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游麗純
江采玲
黃琨霖
陳忠和
王其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寶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附表三「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被告預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上理由 ㈠原告五人分別自附表一所示之到職日,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以公司環境評估未通過為由通知原告等五人日後無庸再來上班,原告等五人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但被告公司竟置之不理。
㈡原告等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及同法第2條第4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
⒈原告游麗純部分:①預告期間工資:原告游麗純自96年11月13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工作,應於30日前預告之,故原告游麗純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資61,710元(計算式:2,05730=61,710)。
②資遣費:兩造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7年1月31日,故計算平均工資應自107年1月31日回溯6個月至106年7月31日共184日,原告游麗純所得工資總額為378,576元,日平均工資為2057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原告游麗純得請求之資遣費為314,807元 (計算式詳參附表一)。
③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查原告游麗純於106年及107年之年資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今因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皆未休,故原告游麗純得依前揭規定,請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63,767元【計算式:(152057)+(162057)= 63,767】。
④合計原告游麗純得請求之總金額為440,284元。
(計算式:61,710+314,807+63,767=440,284元)⑤另因原告游麗純於被告公司擔任打色人員,其工作內容係在化驗室依客戶要求條配顏色,其需具專業獨立對色能力,專業度極高,且原告累積打色人員工作年資已有20餘年之久,故實際薪資並非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之38,200元。
⒉原告江采玲部分:①預告期間工資:原告江采玲自102年8月7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於30日前預告之,故原告江采玲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0,670元【計算式:68930=20,670】。
②資遣費:原告江采玲所得工資為126,853元,日平均工資為689元,故得請求之資遣費為46,192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一)。
③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查原告江采玲於106年及107年之年資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今因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皆未休,故原告江釆玲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9,292元【計算式:(14689)+ (14689)=19,292】。
④合計原告江采玲得請求86,154元。
(計算式:20,670+46,192+19,292=86,154)⒊原告黃琨霖部分:①預告期間工資:原告黃琨霖自97年5月9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工作,應於30日前預告之,故原告黃琨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3,490元。
(計算式:78330=23,490)。
②資遣費:原告黃琨霖所得工資總額為144,000元,日平均工資為783元,得請求之資遣費為114,090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一)。
③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查原告黃琨霖於106年及107年之年資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今因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皆未休,故原告黃琨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未休特別休工資23,490元【計算式:(78315)+(78315)=23,490】。
④合計原告黃琨霖得請求之總金額為161,070元。
(計算式:23,490+23,490+114,090=161,070)⒋原告陳忠和部分:①預告期間工資:原告陳忠和自88年10月7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工作,應需於30日前預告之,故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8,170元。
(計算式:93930=28,170)。
②資遣費:原告黃琨霖所得工資總額為172,800元,日平均工資為939元,得請求之資遣費為330,998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一)。
③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查原告陳忠和於106年及107年之年資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今因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皆未休,故原告陳忠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未休特別休工資44,133元【計算式:(93923)+(93924)=44,133】。
④合計原告黃琨霖得請求之總金額為403, 301元。
(計算式:28,170+44,133+330,998=403,301) ⒌原告王其增部分:①預告期間工資:原告王其增自100年9月14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工作,應需於30日前預告之,故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9,640元。
(計算式:98830=29,640)。
②資遣費:原告王其增所得工資總額為181,800元,日平均工資為988元,得請求之資遣費為94,354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一)。
③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查原告王其增於106年及107年之年資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今因被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皆未休,故原告陳忠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未休特別休工資29,640元【計算式:(98815)+(93915)=29,640】。
④合計原告王其增得請求之總金額為153,634元。
(計算式:29,640+29,640+94,354=153,634)㈢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游麗純440,284元、原告江采玲86,154元、原告黃琨霖161,070元、原告陳忠和403,301元、原告王其增153,634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告游麗純、原告江采玲、黃琨霖、陳忠和、王其增勞保投保資料表影本、薪資條、薪資聲明書及106年扣繳憑單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故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游麗純等5人本於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7條、第38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①原告游麗純預告期間工資61,710元、資遣費314,807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3,767元,合計440,284元;
②江采玲預告期間工資20,670元、資遣費46,192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9,292元,合計86,154元;
③黃琨霖預告期間工資23,490元、資遣費144,000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3,490元,合計161,070元;
④陳忠和預告期間工資28,170元、資遣費330,998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4,133元,合計403,301元;
⑤陳忠和預告期間工資29,640元、資遣費94,354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9,640元,合計153,634元;
暨上開請求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0日(見本院卷第1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參考上述立法意旨依原告聲請宣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一
┌───┬──────┬─────┬───────┬─────────┐
│姓名 │ 到職日 │每月薪資 │日平均薪資計算│ 資遣費計算方式 │
│ │ │ │方式 │ │
├───┼──────┼─────┼───────┼─────────┤
│游麗純│96年11月13日│63,096元 │月薪(下均同)│2,057元30日2│
│ │ │ │63,096 元6月│ (10年+ (2個月+1│
│ │ │ │184日=2,057│3/30個月)/12 個月)│
│ │ │ │元 │=314,807元 │
├───┼──────┼─────┼───────┼─────────┤
│江采玲│102年8月7日 │21,009元 │〔 (21,009元 │689元30日2(4│
│ │ │(106年7月 │/31日6日)+ │年+((5個月+19/30個│
│ │ │26日至106 │(21,009元5個│月)/12 個月))‘ │
│ │ │年12月31日│月)+(22,000元│=46,192元 │
│ │ │) │/31 日25日) │ │
│ │ ├─────┤〕184日=689 │ │
│ │ │22,000元(│元 │ │
│ │ │107年1月1 │ │ │
│ │ │日至107年1│ │ │
│ │ │月25日) │ │ │
├───┼──────┼─────┼───────┼─────────┤
│黃琨霖│95年5月9日 │24,000元 │24,000元6 │783元30日2(9│
│ │ │ │184日=783 元 │年+((8個月+17/30個│
│ │ │ │ │月)/12 個月)= │
│ │ │ │ │114,090元 │
├───┼──────┼─────┼───────┼─────────┤
│陳忠和│88年10月7日 │28,800元 │28,800元6 │〔939元30日 (5│
│ │ │ │184日=939 元 │年+9/12年)〕+〔 │
│ │ │ │ │939元30日212│
│ │ │ │ │個月〕=330,998元 │
├───┼──────┼─────┼───────┼─────────┤
│王其增│100年9月14日│30,300元 │30,300元6 │988元30日2(6│
│ │ │ │184日=988 元 │年+ ((4個月+12/30│
│ │ │ │ │個月)12 個月)) │
│ │ │ │ │=94,354元 │
└───┴──────┴─────┴───────┴─────────┘
附表二
┌───┬───┬──┬────┬────┬──────┬────┐
│姓名 │年度 │年資│特休日數│日薪 │未特休之工資│小計 │
├───┼───┼──┼────┼────┼──────┼────┤
│ │ 106 │ 9 │ 15 │2,057元 │30,855元 │ │
│游麗純├───┼──┼────┼────┼──────┤63,767元│
│ │ 107 │ 10 │ 16 │2,057元 │32,912元 │ │
├───┼───┼──┼────┼────┼──────┼────┤
│ │ 106 │ 3 │ 14 │689元 │9,646元 │ │
│江采玲├───┼──┼────┼────┼──────┤19,292元│
│ │ 107 │ 4 │ 14 │689元 │9,646元 │ │
├───┼───┼──┼────┼────┼──────┼────┤
│ │ 106 │ 8 │ 15 │783元 │11,745元 │ │
│黃琨霖├───┼──┼────┼────┼──────┤23,490元│
│ │ 107 │ 9 │ 15 │783元 │11,745元 │ │
├───┼───┼──┼────┼────┼──────┼────┤
│ │ 106 │ 17 │ 23 │939元 │21,597元 │ │
│陳忠和├───┼──┼────┼────┼──────┤44,133元│
│ │ 107 │ 18 │ 24 │939元 │22,536元 │ │
├───┼───┼──┼────┼────┼──────┼────┤
│ │ 106 │ 5 │ 15 │988元 │14,820元 │ │
│王其增├───┼──┼────┼────┼──────┤29,640元│
│ │ 107 │ 6 │ 15 │988元 │14,820元 │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
│姓名 │被告應給付金額│原告供擔保金額│被告預供擔保之金額│
├───┼───────┼───────┼─────────┤
│游麗純│440,284元 │44,000元 │ 440,284元 │
├───┼───────┼───────┼─────────┤
│江采玲│86,154元 │ 8,600元 │ 86,154元 │
├───┼───────┼───────┼─────────┤
│黃琨霖│161,070元 │16,000元 │ 161,070元 │
├───┼───────┼───────┼─────────┤
│陳忠和│403,301元 │40,000元 │ 403,301元 │
├───┼───────┼───────┼─────────┤
│王其增│153,634元 │15,000元 │ 153,6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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