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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嵇達人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資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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