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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周櫻美
被 上訴人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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