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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翌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淑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鴻哲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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