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勞訴,47,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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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李蕙君
被 告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上自行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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