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法均
被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26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