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王繼毅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大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欽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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