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文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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