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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高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少華為高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又經股東會會議臨時決議,選任陳少華小姐為本件清算事件之相關薄冊文件之保存人,亦一併陳報鈞院,祈請准指定陳少華小姐為保存人,以利清算程序之完結。
三、查聲請人主張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收支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之文件、106 年12月4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陳少華就任保管人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微機關之收據、賸餘財產分配表等相關資料為證,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521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21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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