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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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